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怠于履行安全生產崗位管理職責,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用人單位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陳某于2013年10月1日入職某陶瓷公司,擔任維修部經理,負責管理工廠燃氣設備。
2019年4月4日,政府安監部門例行檢查時發現公司燃氣設備存在30處泄漏點,要求陶瓷公司立即整改。陶瓷公司遂給予陳某警告處分。2020年2月20日,陶瓷公司組織自行抽查中,又發現維修部多名員工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規范,遂以陳某疏于監督管理為由,給予陳某嚴重警告處分,并結合兩次警告處分,依據規章制度解除與陳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陳某不服,經勞動仲裁,起訴至一審法院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作為維修部經理,理應全面、嚴格、及時履行安全生產崗位管理職責,其在工作中不僅未能及時發現公司多處燃氣泄漏,導致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且還疏于監督管理,以致部門下屬短期內多次出現安全違規行為,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嚴重違規”情形,陶瓷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充分,遂判決對陳某主張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安全生產事關經濟發展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福祉。用人單位要實現生產安全,需要靠科學管理,及時對危險源排查,對安全隱患發現治理,但歸根結底,是要加強安全生產崗位人員管理,督促其不折不扣執行安全生產規范,避免有關工作流于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陳某怠于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企業危險源處置消除不力,對下屬團隊也疏于教育管理,以至出現重大安全隱患,安全事故一觸即發。相較于一般崗位工作,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具有極端重要性與特殊性,崗位管理人員有著更高的注意義務,對此司法機關應當給予明確回應,作出精準處理。本案兩級法院準確適用勞動法,裁量引導相關各方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要求,支持用人單位依法依規從嚴管理安全生產崗位人員,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