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存保于2007年1月1日入職一家園林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口頭約定他從事保安工作。在征得李存保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未為他繳納社保,并自2014年開始每月向他支付社保補助300元。
2021年2月18日,公司告知全體員工需要裁員。當天晚上,李存保將裁員一事說與妻子張素潔。張素潔當即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平電話聯(lián)系,并錄了音。馮平明確表示,李存保在被裁減人員范圍內。李存保于第二天離職,此后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本案裁決后,李存保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其與公司在相應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向他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為他補繳2007年3月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社會保險費。
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確認雙方自2007年3月至2021年2月28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李存保經(jīng)濟補償49262.92元。對于李存保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訴請,法院認為不屬于受案范圍未予處理。不過,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仍為李存保補繳了其在職期間的全部社保費用,其中包括其個人應繳部分33930.32元。
此后,公司要求李存保返還公司代其個人繳納的應繳社保費用,以及公司曾經(jīng)向其按月發(fā)放的社保補貼總計25200元。被拒絕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存保返還上述費用。
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李存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公司為他代繳的社保費用33930.32元、返還園林公司向他發(fā)放的社保補貼25200元。否則,李存保須向公司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直至案款結清之日。
【評析】
《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園林公司通過向李存保發(fā)放社保補助的形式規(guī)避其應當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盡管公司事前已經(jīng)征得勞動者李存保本人的同意,但因該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之后,園林公司于2021年1月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補繳了李存保在公司工作期間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李存保在職期間獲得的2014年1月到2021年1月的社保補貼利益則因給付目的欠缺構成不當?shù)美?br />
依據(jù)《民法典》第985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因此,園林公司要求李存保返還社保補貼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外,公司在補繳社保時,將李存保個人應繳納部分一并代繳,其事后要求返還也是有法律依據(jù)的,當然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故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