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22年12月,我入職一家公司。經我多番要求,過去7個多月時間里,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請問:我能否訴請法院判令公司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讀者:敬紅紅
敬紅紅讀者:
你不能訴請法院判令公司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盡管法律有此明確要求,但是,考慮到訂立勞動合同體現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該法第三條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與之對應,如果勞動者請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愿意訂立,人民法院直接判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疑會使用人單位的意思自治權受到侵犯。此外,即使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后續的執行中,如果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也會導致生效判決長期無法執行。
當然,上述因素不能且不會導致勞動者的對應權益無從保障。具體來講有兩個因素:
一方面,勞動者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的基礎上,訴請法院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就可以認定勞動關系成立。
為避免用人單位狡辯,勞動者平時應當留意收集以下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承擔對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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