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應屆碩士研究畢業生,某公司為了搶人才,早在2023年4月,就動員我入職該公司,并與我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寫明了合同期限以及我的工作崗位、工資福利待遇等條款。公司在簽約時說:“等你拿到畢業證、學位證和報到證等材料后,立即給你辦理入職手續。”可是,近日前往公司報到時,卻被拒絕。公司給出的理由是,當時我還是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條件,雙方所簽的勞動合同無效,而真實原因是他們后來又招聘到了比我更合適的人。
請問: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真的無效嗎?
讀者:徐華明
徐華明讀者:
一方面,你與該公司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依法有效。
首先,勞動合同的有效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合同的主體須具備法定資格,其中,勞動者成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年滿16周歲(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和具有勞動能力;二是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須合法,形式合法是說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三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從合同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必須認識到建立勞動關系與訂立勞動合同不是一回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據此,訂立勞動合同與建立勞動關系往往并不是同時完成的。
再次,按照法律規定,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或者到用人單位實習的,不視為就業,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但不能以此就推定出在校大學生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本案中,你已滿16周歲,具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該公司認為你當時還是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條件,這實際上是混淆了建立勞動關系與訂立勞動合同之間的關系。
另一方面,該公司單方撕毀勞動合同,阻卻勞動關系的建立,無疑構成違約,你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你可以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經雙方協商變更工作崗位等,也可以要求其賠償你的損失,包括你處于無業狀態期間的工資損失和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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