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那么,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能補簽嗎?這篇給您講明白!
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用人單位從正式用工之日起就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也可以在入職后簽,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1個月。
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怎樣確定勞動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勞動關系成立。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均可作為參照憑證。
勞動者個人需要留存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明確: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將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留存。如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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