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某于2019年3月21日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給張某交納社會保險。張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個小時,但公司從未向張某支付過加班費。2021年5月15日,張某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辭職離開公司。張某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保險待遇呢?
【律師解答】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屬于法定過錯,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情形下,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案中,公司拖欠張某加班工資,屬于未足額及時發放工資,張某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