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企業工作的李先生來電咨詢稱,5年前,他到該生產企業從事鉗工工作。 今年2月和6月,李先生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接待從外地到訪的朋友,共計3天沒有上班。7月初,公司以李先生曠工3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與其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且不向李先生支付經濟補償。對此,李先生問:員工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李先生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英占。王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法律對于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勞動紀律有關的規章制度,因此,什么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當由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來進行界定。同時,曠工多少天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沒有法律規定,在實踐中,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也是直接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規章制度進行認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規定曠工3天就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可以規定曠工10天才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對此不做規定,完全由規章制度界定。
王律師說,如果李先生所在單位依法制定了規章制度,并向李先生告知或者向全體員工公示,若相關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就屬于嚴重違紀,公司就可以按照本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李先生曠工的行為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向李先生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