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入職某置業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是連云港、廣州、深圳、珠海等置業公司關聯公司所在地城市。后董某一直在連云港從事房屋銷售工作。2021年5月董某生育一子。2021年12月,置業公司向董某發送《工作支援通知書》,要求董某前往山東聊城進行為期6個月的工作支援。董某未至山東聊城報到,一直在連云港繼續工作。雙方繼續協商支援事宜,董某表示因家庭原因不便前往。2022年1月,置業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董某的勞動關系。后董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審理終結后,董某訴至法院。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女職工的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本案中,置業公司發出《工作支援通知書》時,董某尚處于哺乳期內。置業公司要求董某前往山東聊城進行為期6個月的工作支援行為,導致董某依法享受的哺乳假無法實現。董某未能到外地從事工作是處于哺乳期的特殊情況決定的,并非主觀因素造成。置業公司以董某未如約前往支援地報到構成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法院遂判決置業公司向董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審理法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
女職工特殊保護是勞動法中的專門制度安排,體現了法律對女性在職業活動中弱勢性的關注和保障。人民法院將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爭議處理納入到工作與家庭銜接的現實場景中考量,綜合判斷主客觀因素,合理限制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保障女職工正當的勞動權益,符合社會普遍預期,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