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四川某家具廠何老板來電咨詢,為了減小勞動用工風險,工廠準備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何老板問,雇主為雇員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金能否沖抵自身賠償?
針對該企業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該條明確企業為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時,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
因此,如果雇員發生人身傷害,基于雇主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只有雇員或者雇員的近親屬。雇主作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那么雇主當然不能要求以保險金來折抵自己應付的賠償款。
同時,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如企業可以通過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獲賠的保險理賠款抵扣其對職工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則相當于企業可以通過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而替代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這顯然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相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商業補充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等商業人身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請求以商業保險折抵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
綜上,楊律師認為,在勞動關系下,雇主為雇員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能沖抵員工工傷的工傷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