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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勞動合同已發布 你的合同簽對了嗎?

人社部網站發布新版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2019年11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為人社部)《關于發布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的說明》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編制的《勞動合同(通用)》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

  2009年3月6日,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人社部辦公廳代章)發布了《關于推薦使用簡易勞動合同文本的通知》,向社會推薦建筑業、制造業、餐飲業、采掘業、非全日制五種類型《簡易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十年前后對比,相關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已經發生一系列變化。為幫助廣大職工群眾和用人單位了解相關變化,本文以《勞動合同(通用)》與制造業簡易勞動合同為對照,對相關的重要條款內容予以對比展示。

  “注意事項”替換 

  “使用說明”

  位置和內容的重大變化。一是位置變化,原版勞動合同的“使用說明”位于勞動合同內容之后,新版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位于勞動合同內容的前部。二是內容變化。原版勞動合同“使用說明”,僅僅為了提醒當事人如何利用合同文本,內容是使用范圍、填寫要求、合同期限、加班工資等內容。新版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則是對簽訂之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依據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作出明確提示,方便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使簽訂的勞動合同,真正成為雙方依法告知說明、平等協商后的“結果文件”。

  “注意事項”的內容如下:“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二、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三、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四、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五、勞動合同應使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確需涂改的,雙方應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六、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勞動者應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交勞動者的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增加兩項用人單位 

  的信息要求

  關于合同當事人的信息,與原版勞動合同要求相比較,新版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增加了兩項信息的填寫要求,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經營地”。這兩項信息對于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爭議解決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

  隨著工商登記管理的現代化和信息化,作為用人單位的“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經全部覆蓋了所有的用人單位。該項信息的填寫要求,將方便相關統計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數字化。

  工商注冊地與經營地的分離,在當今經濟生活中已經非常普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地點,除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工商注冊地之外,很多用人單位,比如建筑施工企業,經營地并不在注冊地,甚至不在同一個省級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所在地(工商注冊地、法律上的居所)與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地),既是確定勞動合同的相關標準的根據,也是確定勞動爭議管轄的依據。

  簽約原則表述更規范、 

  完整和準確

  新版勞動合同的依據條款(通常稱為“鑒于條款”)的內容信息,與原版勞動合同相比,有兩個方面的重要變化。

  一是表述用語更加規范。原版勞動合同表述為“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其中,“《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用語,根據最新的法律用語規范,已經不符合現行用語要求,新版勞動合同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二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內容更加準確完整。原版勞動合同表述為“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該種表述常被稱為“意思自治”,與一般性的民商事合同的表述方式相同。但是,勞動法律屬于社會法的法律部門,遵從社會法的基本原則,追求實現社會公平的法律價值。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除當事人意思自治外,勞動合同當事人的行為還應遵從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故新版勞動合同表述為“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必備條款”多處內容 

  有較大調整

  勞動合同期限條款。勞動合同期限關系著勞動就業的穩定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當事人可以選擇。新版勞動合同與原版勞動合同相比,增加了兩處內容:

  勞動關系起始時間的內容。人們對勞動關系起始時間一直存有疑惑: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是“用工之日起”,還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算起。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該處增加“甲乙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的內容,既與相法律規定保持一致,也將有效地消除疑惑。

  明確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結束時間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證明責任。新版勞動合同與原版一致的內容是,“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但是,在勞動合同實務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認定標準、認定結束時間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經常發生較大爭議,新版勞動合同在該處增加了“甲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務完成”的內容。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條款。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既是勞動者的義務條款內容,也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用工的權利條款內容。新版勞動合同與原版勞動合同相比,有兩處內容已經發生較大的變化。

  增加和明確工作責任的內容。工作內容,從勞動用工管理的理論和實踐來看,應包括工作事項、工作標準、工作任務、工作責任(勞動安全衛生的責任制系由法律規定)等內容,通常用“崗位說明書”作出具體規定。崗位(工種)僅是一種通用稱謂,事實上各個用人單位的具體內容并不相同。其中,工作責任是勞動者履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的義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負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在勞動爭議中,經常發生工作責任范圍不明確的爭議。故新版勞動合同在該處增加了“崗位職責為____”的內容。

  增加和明確了勞動者的義務事項。原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履行工作內容提出了義務性的要求,但是,表述內容較為狹窄且不規范。其中關于工作崗位的變更的約定,未注意到工作崗位法定變更的情形,在現實中經濟引發爭議。新版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乙方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保守甲方商業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關于選擇工時制度的根據。原版勞動合同未予以明確,新版勞動合同明確表述為“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特點,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的內容,清楚地表明勞動合同對工時制度的選擇,不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特點進行選擇約定。

  關于加班協商。原版勞動合同表述為“甲方因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是,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共有兩個條文,即,第41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和第42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原版勞動合同規定的“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既與第41條法律規定不一致,增加了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協商難度和協商成本,事實上不可能逐個協商,也無視了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安排加班的權利。新版勞動合同明確表述為:“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依法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關于加班時間限制。原版勞動合同未明確加班時間的限制,僅表述為“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屬于對法律規定的簡單重復。新版勞動合同明確表述為:“經依法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強迫加班,新版勞動合同還強調了“甲方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加點”的內容。

  關于不定時工作制。原版勞動合同表述為“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并不恰當,并且在實踐中已經引發不少混亂。用人單位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審批和行政機關進行審批行為,屬于行政性質的行為;當事人對不定時工作制的約定和履行,則屬于民事性質。用人單位在未經批準的情形下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既無權利和充分手段知情監督,也常引發雙方約定的民事效力應否以行政審批為條件的法律爭議。新版勞動合同表述為“依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關于休息休假,新勞動合同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沒有變化,僅是條文內容位置略有變化。

  勞動報酬條款。勞動報酬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內容,主要體現了勞動者的勞動經濟權益內容,也是用人單位支付取得勞動利益的對價內容。與原版勞動合同相比,新版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報酬有兩處新的變化:

  一是增加了計件工資的支付時間的約定,簡化了工資支付時間的約定。“及時足額”是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履行工資支付義務的法律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原版勞動合同根據工資支付方式不同,分別約定了支付時間,并且,在計件工資支付方式下,未明確工資支付時間約定。新版勞動合同統一表述為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向乙方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于每月 日前足額支付”。

  二是適應工資計付方式的變化,增加了績效工資和其他情形的內容。即,“3.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月基本工資____元,績效工資計發辦法為____。”“4.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____。”

  此外,新版勞動合同刪除人原版勞動合同關于“待崗工資”等內容,原版勞動合同表述為“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新版勞動合同表述為“甲方應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社會保險”部分增加了“福利待遇”內容。原版勞動合同僅規定的“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險的相關內容。隨著國家對相關行業或者特殊情形出臺職工福利政策的規定,新版勞動合同的該部分名稱修改為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在“第十條”增加了“甲方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福利待遇的規定”的義務性內容。

  關于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待遇。原版勞動合同的內容表述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比如病假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國家對病假工資的規定適用于所有用人單位的,并且是最低標準的規定。在現實中,近年來部分職工因病假出現工資收入呈“斷崖式”下降,損害了他們的合法利益。事實上,不少用人單位已經出臺了更加人性化的病假工資待遇。

  因此,新版勞動合同表述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職業培訓”列入新版勞動合同。原版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并重申了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內容。新版勞動合同將該部分命名為“職業培訓和勞動保護”,對與勞動法律重復的內容予以簡化。

  關于職業培訓。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負有“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并且第八章專門規定了職業培訓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利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約定服務期的規定,隨著國家高質量發展和全面加大職業培訓力度,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新版勞動合同在“第十二條”增加了“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乙方應主動學習,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的內容。

  增加了當事人的 

  “約定事項”

  與一般民商事合同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和責任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版勞動合同僅約定了必備條款的事項和簡單內容。

  新版勞動合同增加規定了“八、雙方約定事項”的內容,主要為第19、20、21條款的內容:

  第19條規定,“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第20條規定,“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要求與乙方約定服務期的,應當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21條規定,“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

  增加“其他事項” 

  完善合同行為

  原版勞動合同沒有對“其他事項”列出的提示性內容,但是,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些與關聯的合同行為,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針對職工不辭職或者失聯等情形,將職工持續性披露其聯系方式義務明確為合同義務很有必要,事實上很多企業在實務已經這樣操作了。新版勞動合同在第23條,增加了“本合同中記載的乙方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為勞動合同期內通知相關事項和送達書面文書的聯系方式、送達地址。如發生變化,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的內容。

  二是合同條款內容的確定性問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歧義,無疑降低了理解和執行合同的合意性。并且,并非所有人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持有嚴肅認真的態度,確認合同內容無歧義協商一致的確認。新版勞動合同在第24條增加了“雙方確認:均已詳細閱讀并理解本合同內容,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三是合同生效和合同文本的持有。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經常持有全部勞動合同文本的情形經常發生,并且合同生效時間需要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確,故新版勞動合同在第25條增加了“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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