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是非常重要的權利義務的時間點,它既涉及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義務的期間,還關系著工傷待遇計算時的“上一年度”如何確定。對農民工而言,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時間,在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時,是不是與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同對等?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再審裁定中,是這樣理解和裁判的,對廣大的農民工而言具有一定價值。
案情:支付工傷待遇
勞動關系解除時間惹爭議
武某(女性,1958年11月17日出生)因與某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區環衛處)勞動爭議一案,不服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3民終1094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武某申請再審稱,區環衛處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數額有誤,應予以糾正。
一、認定勞動關系解除時間錯誤,導致上一年度省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標準采用錯誤!拔淠骋粚徶姓埱髤^環衛處支付2017年1月至確認解除勞動關系解除時的工資,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武某未上訴,視為武某對該判項的認可,故可視為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1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缺乏證據證明。在本案一審訴訟請求中,武某曾請求法院判令區環衛處自2017年1月起至確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按每月1650元支付工資,一審法院判決未予支持。武某考慮節省訴訟資源、早日解除訴累,決定放棄對2017年1月以后工資的追償沒有上訴,區環衛處上訴后也并未在答辯時提出請求,但武某只是放棄了工資的追償,并不是認可此時解除勞動關系。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違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7條“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之規定,缺乏證據證明,并且與該判決書“一、維持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18)冀0303民初565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解除武某與區環衛處的勞動合同”相互矛盾。故應當依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武某與區環衛處于一審法院判決的時間2018年12月解除勞動關系,按照《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4條及《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應以2017年度本省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來計算武某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二審判決認定“武某2017年1月解除勞動關系距2018年11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足2年,按照其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40%計算”,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規定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這是唯一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的規范性文件,且至今仍在執行,但其針對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和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上述人員退休后按照規定領取退休金(現在也稱養老金)!逗颖笔」kU實施辦法》對臨近退休的職工逐年減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基于退休人員有退休金收入無需再繼續就業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國家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退休年齡沒有明確界定,武某為進城務工的農民,2018年11月滿60周歲領取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依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國家對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的一種惠農政策性補助,《社會保險法》第21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可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基本養老保險。二審法院將武某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推定為“法定退休年齡”,據此減少武某應當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更不符合追求公平的法律原則。綜上,申請對本案再審。
裁判:原審判決并無不妥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省法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領取的標準問題。原審中武某的訴訟請求為“請求區環衛處支付其2017年1月至勞動關系解除時的工資!币粚彿ㄔ何从柚С,武某未上訴,區環衛處支付武某工資至2017年1月,后未再向武某支付工資,故原審認定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1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依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據此,原審法院按2016年度河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判決區環衛處賠償武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數額正確。二、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數額問題。依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武某2018年11月已滿60周歲,2017年1月與區環衛處解除勞動關系時,距其2018年11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足2年,依據該辦法規定原審按武某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40%計算,區環衛處應給付武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數額并無不妥。
2019年10月18日,省法院作出(2019)冀民申8984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武某的再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