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憑工資欠條可直接維權。
案例介紹
韋某2018年1月到某醫院工作,同年11月3日離職。離職前,醫院向韋某出具欠條,確認欠韋某工資35136元,并約定還款期限。因某醫院未按照約定支付所欠工資,韋某申請仲裁。某醫院主張欠條是其根據勞動者要求,受勞動者施壓而簽訂,結算工資數額存在錯誤。法院判決某醫院支付拖欠韋某工資35136元。
法官評析
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某醫院在韋某離職時,向其出具結欠工資單據,欠條反映工資事實及約定還款等內容,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實際,屬于有效協議。某醫院主張因遭受勞動者施壓而出具欠條的事實及對韋某月工資標準的爭議,均未提供證據證實。某醫院主張應從欠條所確定的數額中扣減已發工資,因發放時間在欠條出具之前,某醫院對為何未納入結算,沒有舉證證明及作出合理解釋,應就此承擔不利后果,某醫院應按照欠條向韋某支付拖欠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支付工資報酬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結算協議內容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應根據結算協議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另需指出,此類糾紛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屬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可以直接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司法解釋中所指的工資欠條,是指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據,不一定非得有“欠條”二字,不能簡單地只看證據的形式,要結合案件事實,慎重審查、認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另外,從尊重勞動者的程序選擇權來看,勞動者依據此條規定起訴,法院直接作為普通民事案件處理沒有問題。實踐中應注意,如果工資欠條還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議,應該告知勞動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