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不滿員工公開表達訴求而對其采取孤立措施,并監控其一舉一動尋找“把柄”將其辭退,員工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18萬余元。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支持了員工訴求。二審維持原判。
鄭某于2008年入職某模具公司,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職期間,鄭某曾多次通過單位內部郵件方式對公司職工代表選舉等工作提出異議,并通過公開網站對公司進行投訴舉報。模具公司擬與鄭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后來,模具公司撤銷鄭某所在部門,將鄭某安排至一個僅有桌子、凳子,沒有其他辦公設備的工位,并在該工位上方安裝攝像頭。依據錄像中顯示鄭某使用手機、低頭休息、看英文書或者睡覺、離開攝像區域等行為,公司先后兩次向其發出警告處分,并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鄭某認為,公司將其辭退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賠償金。因對仲裁裁決不服,鄭某訴至吳中區人民法院,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賠償金181613元。
模具公司稱,鄭某在職期間長期對公司有不滿情緒,對抗管理,并在公開網站上發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挑唆公司與其他員工關系。公司基于正當管理權限,收集了鄭某在工作期間的違紀行為,解除和其的勞動關系完全合法、合理、合規。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調整了鄭某所在部門的辦公室及座位是正常現象,鄭某長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則嚴重違反了勞動基本紀律,給其兩次嚴重警告處分后其并未改正,故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支付賠償金。
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最嚴厲的處罰,故法律對用人單位行使此項權利進行了嚴格規定,用人單位行使該項權利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本案中,由視頻材料與投訴記錄佐證可知,用人單位所舉證的鄭某不服從公司管理的內容,均系鄭某表達工作訴求的正當方式,模具公司認為鄭某不服從公司管理依據不足。該公司提供的視頻顯示鄭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原因在于模具公司未為鄭某提供必要的辦公設備、未合理安排工作內容,鄭某的行為達不到模具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該公司解除和鄭某的勞動合同屬濫用權利,缺乏合理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據此,吳中區人民法院判決模具公司向鄭某支付賠償金181613元。模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