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法院服務保障穩就業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兩個案例中,勞動者的訴求沒有被支持,法院指出應該“平衡保護勞資雙方權益”。
其中一個案例中,某公司食堂午休期間為12點至14點。2020年3月21日午休時,食堂幫廚蘇某自行騎電動車離開公司,偶遇同事王某并同往農產品市場購買私人物品。當日14時18分,王某駕駛蘇某電動車攜帶蘇某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王某被認定負全責。蘇某因治療無效死亡。
蘇某近親屬秦某某向蘇州市吳中區人社局申報工傷。吳中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秦某某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休息期間因私外出,在返回單位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所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判決駁回秦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通勤事故不同于傳統意義的工傷事故,其與工傷認定“三工因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聯系并非十分緊密,對于因通勤事故導致的工傷認定不宜從寬解釋。
本案對職工因私外出后返崗過程所發生交通事故未予認定工傷,避免用人單位承擔過高的通勤事故風險,平衡保護勞企權益,有利于營造規范有序的用工秩序,創建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在另一個案例中,蘇州某電腦配件公司因原廠址被當地政府回購,需要搬遷至相距5公里左右的新廠址。該公司承諾向職工提供上下班接送車輛,保留職工原工作崗位并加薪。
職工陳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要求其至新廠址工作,在未與其協商一致情形下關閉老廠區,致其無法正常上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后陳某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企業搬遷是否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當結合企業搬遷距離以及企業有無提供便利措施、調整上下班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如用人單位已采取措施降低搬遷對勞動者影響,搬遷不足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指出,近年來,企業由于產業升級、環保、土地征用等因素搬遷成為常見現象,亦屬企業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尋求進一步經營的重要舉措。企業整體搬遷是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綜合判斷工作地點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生活等帶來實質性不利影響。
本案旨在平衡勞企雙方利益,對于企業已經履行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并減小對勞動者不利影響的搬遷行為予以尊重,為企業發展營造審慎寬容的法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