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見義勇為自古便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正能量的善意之舉。為了進一步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免除救人者的后顧之憂,讓善行義舉得到尊重,國家通過立法和出臺相關政策,保護見義勇為者。見義勇為可以獲得哪些特殊的保護?以下通過具體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例1】 職工因見義勇為受傷,應當視同為工傷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員工。2023年4月初,李先生在乘坐公交汽車上班途中發現一人行竊,遂上前制止,并在他人的協助下將該人制服移送警方。不過,李先生在與該竊賊扭打時摔倒受傷。事后,相關部門認定李先生系見義勇為并給予了表彰。李先生因就醫和誤工產生了不少損失,于是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公司卻稱李先生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那么,李先生的情況屬于工傷嗎?
【點評】
一般來說,構成工傷必須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通常所說的“三工”要求,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職工所受傷害即使不符合“三工”要求,也應視同工傷。譬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該規定表明,只要職工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的,即應當視同為工傷。因此,職工因見義勇為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本案中,李先生勇斗竊賊的行為,無疑屬于見義勇為。
不過,以見義勇為為由申報工傷認定時,必須持有見義勇為的相關證明。本案中,相關部門已經認定李先生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并給予表彰,因此,李先生的情形無疑應當視同工傷。如果公司不主動為李先生申報工傷,李先生或其近親屬可以在李先生受傷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2】救助落水兒童受損,可以要求受益人補償
前些日子,吳先生利用年休假在河邊釣魚時,發現一個落水兒童,于是立即下水施救。將孩子救上岸后,他又對孩子進行了心肺復蘇。后經醫院檢查,該被救孩子發生肋骨骨折,醫生說該情形系做心肺復蘇用力不當所造成。與此同時,吳先生的腳被河里的玻璃渣扎破,右小腿被河里的樹枝劃傷,先后支出醫療費約5000元。事后,吳先生向被救孩子的父母索要這筆損失。豈料,孩子的父母不但不賠償醫療費,反而要求吳先生賠償他們的醫療費。
那么,吳先生能要求孩子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嗎?
【點評】
吳先生有權要求受益人即孩子的父母給予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應當指出的是,補償與賠償不同。賠償一般是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而補償僅是實際損失中的一部分。
本案中,由于不存在加害人,故吳先生只能要求受益人(孩子的父母)給予適當的補償,而不能要求賠償。具體補償數額,應當根據吳先生的受損情況和受益人的受益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此外,全國各地都有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提供社會保障相結合的政策,故見義勇為者可以根據當地印發的有關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并獲取相應的獎金。如果因見義勇為而犧牲或者致殘的,政府會發給一筆較豐厚的撫慰金或獎金,且在子女入學、升學方面享受優惠照顧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對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規定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其配偶或子女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如此等等。
【案例3】見義勇為致受助人損害,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一天早上,天剛蒙蒙亮,習慣晨練的職工郝先生即來到市郊路上。突然,他發現一男子拽著一女子向偏僻處走去。由于該女子不停地掙扎、哭喊、呼救,男的不但不松手還在不停地實施猥褻行為,郝先生考慮到事情嚴重,遂迅速上前制止。該男子看到這種情況,放下女子,揮拳沖向郝先生。郝先生躲閃過該男子的攻擊后,瞅準機會也揮拳打向該男子。不料,該男子躲閃而過,郝先生因收不住腳步撞向女子,導致女子跌倒受傷。見此情況,該男子趁機溜走。事后,郝先生一直擔心該女子向他索要賠償。
那么,該女子一旦索賠,郝先生應當賠償嗎?
【點評】
郝先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是關于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緊急救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出于自愿,而且救助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不包括專業救助行為;二是情勢急迫,即救助人應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救助他人的行為;三是救助人以救助受助人為目的,即是為了防止受助人損失的擴大或加重;四是救助人的救助行為造成了受助人的損害。
本案中,郝先生路遇他人猥褻婦女,在該女子人身權利面臨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出手相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盡管郝先生的相助行為造成了該女子受傷,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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