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遭遇事故,被工傷認定機構認定為工傷。此后,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因為存有疑義而提起了行政訴訟,欲否認工傷認定結論。
請問:公司能否在訴訟期間,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是否構成工傷尚未最終確認為由,停止對我的工傷待遇?
讀者:肖萌萌
肖萌萌讀者:
公司不能停止對你的工傷待遇。
雖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該規定看似需待行政復議、訴訟結果后才能審理工傷待遇案件,其實不然,因為該中止審理只是針對尚未進行認定工傷的案件,而不包括已經進行工傷認定但用人單位不服的案件。
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毙姓䦶妥h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書》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除具備以上規定所列法定情形外,在違法或不當的工傷認定被撤銷或變更以前并不影響其執行力。正因為本案不在所列情形之列,所以,公司不能停止你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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