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個手機修理店,且是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為學習手機修理技術,年滿22周歲的我作為學徒進入該店。在店期間,我的工作事項均由店老板安排,具體來講就是負責提供手機修理服務、接待顧客、拿貨送貨、打掃店內衛生等。此外,工作場所、勞動工具、食宿也由手機修理店提供,手機修理店每月向我發放一定數額的工資。但是,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請問:我與手機店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讀者:朱娜娜
朱娜娜讀者:
你與手機店構成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此,《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上述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個情形,便可以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的情形恰恰與之吻合,即應當認定手機修理店自對你用工之日起便存在勞動關系:一方面,手機修理店是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而你年滿22周歲,符合勞動者的法定條件。另一方面,你的日常工作由手機修理店安排,工作場所、勞動工具、食宿由手機修理店提供,你還必須接受手機修理店的勞動管理,手機修理店已經向你發放一定數額的工資。再一方面,你提供的修理服務、接待顧客、拿貨送貨、打掃店內衛生等是手機修理店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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