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邵某向公司請病假,稱經診斷患有慢性闌尾炎,并且連續兩次向公司提交由A醫院開具的建議休息三周的病假單。公司對此存疑,連續兩次向邵某發出限期檢查通知書,通知邵某在指定的時間由公司人員陪同去公司指定的B醫院進行復查。邵某均向公司發出電子郵件,明確拒絕公司的要求。公司遂以邵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拒不服從公司安排以及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邵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邵某稱A醫院離家近,且為三甲醫院,沒有必要再復檢。醫院開出的病假單是真實的,自己尚在醫療期內,不存在曠工的行為。
公司辯稱,員工手冊規定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至指定醫院復查,員工應積極配合。邵某已連續請病假1個半月,公司對患有慢性闌尾炎是否需要休息那么長時間存疑。本案爭議焦點,當單位對員工的病假存疑,可制定指定醫院復檢的制度嗎?
★裁審結果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強令員工進行病假復檢的行為違法,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點評
《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此,勞動者患病選擇就診醫院并沒有指定性的限制要求,單位指定就診醫院級別不但與上述規定沖突,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所提倡的“就近看病、分級醫療”的理念。醫療期是患病勞動者的法定待遇,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能夠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并且病假申請手續完備,即在病假程序和病假實體上均符合享受病假待遇的條件,用人單位沒有理由要求復核。
一些勞動者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夸大自身疾病的嚴重性而獲取病假證明,或者一些患有較輕疾病或慢性疾病、客觀上也不需長期停止工作休養的勞動者也能獲得病假證明,為此,有些單位會制定指定醫療機構就診制度或勞動者疾病復檢制度。從法律角度講,勞動者患病時可根據自身意愿選擇適合的醫療機構就診,單位的指定就診和復檢制度沒有法律約束力。從單位管理角度出發,單位不應違背公平原則,應通過一定的合理性措施,并且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在勞動者拒絕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或進行疾病復檢的情況下,單位也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