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滕女士花費43萬元托人找到陳女士,請求辦理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筆試及面試事宜。后因請托事項未完成,陳女士退還了滕女士13萬元。滕女士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中間人及陳女士返還余下30萬元并按照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滕女士起訴。 一審判決陳女士返還30萬
滕女士在其丈夫的領導甄先生的介紹下結識了陳女士,陳女士稱其有關系可以幫助滕女士辦理報考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事項,并向滕女士出具承諾書。
承諾書上顯示:程序是報名確認、筆試、并參加單位面試,需要費用43萬元整。如辦不成,全部款項在3天內退還給滕女士。甄先生作為擔保人在承諾書上簽名。第二天,滕女士通過其丈夫武先生的賬戶分兩次向陳女士的賬戶轉入43萬元。
后滕女士未能通過報名審核,陳女士退還給滕女士13萬元。剩余30萬款項甄先生與陳女士均未再退還。于是,滕女士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陳女士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陳女士因承諾幫助滕女士辦理報考國家公務員考試事宜而收取43萬元款項,屬于不當利益,給二原告造成了損失。因承諾書并不符合擔保合同的要件,雙方亦未就甄先生的擔保責任進行相關約定,故認定甄先生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由陳女士一人返還滕女士、武先生30萬元款項。
二審夫婦二人起訴被駁回
一審后,雙方均提出上訴。
滕女士上訴要求由甄先生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陳女士上訴認為,自己將錢款悉數交給了辦事人,她本人未取得分文的利益,因此其與滕女士之間只是委托關系,而不是不當得利關系。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的事實。其中,“沒有合法根據”為不當得利的一項重要構成要件。本案中,滕女士因陳女士承諾可以幫助辦理國家公務員考試事宜而打款43萬元,故該筆款項實際上是滕女士及其丈夫為完成委托事務而向陳女士進行的給付,并非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給付,陳女士收取款項也是基于雙方當時約定的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滕女士及其丈夫所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并非不當得利。
故北京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此案按不當得利法律關系進行處理錯誤,予以糾正。
最終,北京一中院撤銷了原審判決,裁定駁回了滕女士及其丈夫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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