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學生孫某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某電子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他的申訴有法律依據嗎?
原來,自今年8月1日起,孫某便進入該電子廠實習,雙方口頭約定,孫某月基本工資為1500元,外加提成。10月初,孫某以電子廠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電子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電子廠認為,孫某系實習學生,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拒絕支付孫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對此,仲裁委認為,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孫某于2014年8月1日至10月初在電子廠提供勞動,應屬勤工助學,該期間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電子廠可以不與孫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雙方之間非勞動關系,孫某提出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仲裁委于是決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