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經老鄉介紹,小陳與個體工商戶飲食店業主杜先生達成口頭約定,小陳為后廚面食制作工,月工資32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7年9月5日,小陳在輪休日上午外出辦事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其后,小陳未再到飲食店上班,飲食店也從該日起未給小陳開工資。
2017年10月14日,杜先生因經營不善,將飲食店兌給鄒女士。鄒女士立即到轄區工商所辦理了該飲食店工商變更登記,工商所將經營者為鄒女士的營業執照發給鄒女士。
小陳因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得到肇事侵權人的賠償后,找到飲食店現經營者鄒女士,要求給付醫療期工資11520元。
鄒女士認為,飲食店系個體經營,實際上就是個人經營,小陳的醫療期工資發生在她經營該店之前,她變更登記經營后,小陳與她之間既未建立勞動用工關系,小陳也未來店里工作,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鄒女士還說,小陳的相關費用應與原經營者杜先生交涉,與她沒有關系。
小陳沒有辦法,只得找杜先生。而杜先生以其早已退出經營,且小陳當初是為飲食店打工并受傷的,因此,一切責任和費用都應由飲食店來解決,與其本人沒有任何關聯。
飲食店前后兩位經營者各說各理,小陳不知道該怎么辦,也不知道他們誰說的對?他很想知道,從法律角度看究竟應由誰為他的醫療期待遇買單?
【分析】
本案主要焦點有二:
其一,小陳應否享受醫療期工資待遇?如果有醫療期,依法應當享受多長時間?
小陳與飲食店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小陳自2011年7月14日開始在該飲食店后廚從事面食制作工作,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當然包括個體工商戶用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到小陳發生交通事故之日算起,他在該飲食店工作時間已經超過6年,故小陳應享有6個月的醫療期工資待遇。
其二,小陳的醫療期工資究竟應向飲食店主張還是向店主人,即向經營者主張?
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變更經營者需注銷登記再重新登記。雖然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了該飲食店經營者變更,但這并非表示認可變更前后的某飲食店為同一法律主體。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變更經營者”實際上應當先注銷前登記,再重新登記的過程。即使前后個體工商戶字號一致,也并非同一用工主體。
小陳于2017年9月5日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因此,應認定小陳與原經營者杜先生建立的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已于2017年10月14日變更經營者登記時終止。因此,小陳的醫療期工資應向杜先生主張。
若與杜先生協商不成,小陳可依法維權。其維權路線圖是:可在申請確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同時,申請給付醫療期工資。若未獲得仲裁支持其主張,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自己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