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單位的員工。半年前,我在工作時不慎從簡易高臺上摔下,花去6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當我要求社會保險部門給予工傷待遇時,方知單位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
經查詢,這家單位一直未辦理營業執照,屬于“黑單位”。面對我的要求,該單位竟“破罐子破摔”,以其屬于非法企業,我是為非法企業打工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請問:單位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陳蓮霞
陳蓮霞讀者:
單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向你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方面,該單位的行為屬于非法用工。
對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該單位無證經營的行為,恰恰就是這種情況。
另一方面,單位必須向你支付一次性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該規定,本單位雖然屬于非法企業和非法用工,你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這并不等于單位便無需對你的傷害承擔責任,相反,其必須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你作出一次性賠償。
就一次性賠償的具體范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分別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據此,你可以向單位索要治療期間的費用,并要求單位以其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向你支付2倍的一次性賠償金。
顏東岳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