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超齡勞動者重新進入工作崗位,也面臨著工傷發生的現實危險。然而,由于適用法律的不統一,導致各地在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存在很大差異,甚至產生截然相反的結果,客觀上不能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劇,人口紅利加速消失,年輕勞動力逐年減少,超齡勞動者則逐年增加。超齡勞動者群體越來越龐大,但他們的權益卻仍沒得到有力保護,對此亟待予以改變。
超齡勞動者中很多都是農民工,他們主要集中在餐飲、保安、清潔、建筑工地等勞動密集型服務行業。超齡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多是體力勞動及存在一定風險的工作,加上超齡勞動者年齡偏大,這讓他們更容易在工作中受傷、生病;而他們往往來自低收入家庭,一旦生病、受傷后不能干活,用人單位不管,工傷、醫保沒得報,這會讓他們失去經濟來源,失去相應保障,對他們來說將是雪上加霜,會帶來“二次傷害”。
現實卻是,不少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這讓他們的勞動權益難以得到有力保障。比如在工傷認定方面,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職工要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法律關系,而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就容易陷入僵局。而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認定,在全國范圍差異較大。沒有統一規定,各地“自行其政”,讓不少超齡勞動者面臨工傷維權難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就讓一些用人單位找到了將超齡勞動者當“黑工”用的借口。
超齡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為社會、用人單位創造了價值,尤其是在用工成本持續提升、用工荒越來越發常見的情況下,超齡勞動者成了勞動力市場的“有力補充”,緩解了用人單位的招工壓力。用人單位不能只把超齡勞動者當“廉價勞動力”使喚,卻不擔起雇主應盡的責任。
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超期”。要能保護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他們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就有必要進行頂層設計,如針對超齡勞動者養老、工傷、醫保、勞動關系等方面,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制訂出臺統一的認定標準。如對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就要有“硬杠杠”,要有確切認定、統一認定,不能讓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繼續“硬傷”難治。同時,還要通過普法宣傳等增強超齡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法律意識;通過暢通超齡勞動者的維權渠道,降低他們的維權成本。補上“法律缺口”,強化法治保障,讓超齡勞動者能夠走出權益保障的盲區,讓他們的勞動權益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