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創業很容易把志趣相投的親朋好友聚集到一起,但想把一個企業辦好很不容易。由于企業經營牽涉面廣,人財物相互交織,合伙人長期在“一個鍋里攪稠”難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此時,若沒有妥善處理以下3個案例反映出來的經營風險,不僅會影響合伙人之間的情感,甚至會拖累企業的發展。因此,創業者務必盡力避免。
【案例1】
合伙投資還是民間借貸,必須事先確定
2020年6月,林女士開辦一家美容店,方女士為其投資20萬元。雙方簽訂的《合伙協議》約定:方女士不參與經營、不共擔風險,無論美容店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林女士均須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兩年后的今天,方女士見美容店生意紅火,利潤頗豐,遂要求分紅,但被林女士拒絕,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點評】
《民法典》第967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本案中,方女士與林女士雖然簽訂了《合伙協議》,但方女士既不參與經營,也不共擔風險,無論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方女士均以利息回報方式獲得投資收益等,該約定意味著雙方簽訂的協議并非合伙合同,且不符合合伙的構成要件,而其性質屬于名為合伙實為借貸。正因為如此,方女士無權要求分紅。
本案提示合伙創業者:在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時,應當理解合伙的含義,在協議中明確雙方投入的資金究竟是投資款還是借貸資金。
【案例2】
個人財產還是合伙財產,必須明確區分
2019年7月,肖女士與哥哥合伙經營養豬場時,雙方約定由她出資20萬元、哥哥出資30萬元,收益均分、債務共享。但是,該協議沒有對肖女士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作為合伙財產進行約定。3年后,該養豬場因政府征地拆遷補償一筆費用,兄妹二人對如何分配拆遷款產生爭議:肖女士認為養豬場占用土地是她的,對應的補償款應歸于她。其哥哥則強調應該兩人均分。
【點評】
《民法典》第969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即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伙投入的財產應當視為合伙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該規定,如果肖女士不能證明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合伙財產,那么,爭議的補償款應按合伙財產在兄妹二人間分配。
【案例3】
各類進賬還是各類出賬,來往必須清楚
2022年7月23日,李女士和章女士拆伙時因賬目不清引發訴訟。章女士認為,李女士負責記賬但記錄不全,私吞了部分款項。李女士雖認可賬目不全,但主張有些款項直接通過微信給了章女士,有時還給過現金。可是,由于雙方的往來記錄摻雜與合伙無關的款項,甚至有的已經無法確認,導致合伙賬目一直無法查清。
【點評】
由于合伙個人不設立賬目、個人賬目和合伙賬目混淆、賬目丟失、記賬原則混亂、摻雜現金交易等多重原因,個人合伙之間的賬目往往難以理清。本案提示合伙創業者,在合伙經營期間各方均應建立完善的賬目制度,每筆收入、支出均應標注清楚,針對一方的收入、支出應當經其他合伙人確認,并設定專門銀行賬號或者微信號用于合伙收入、支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