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0年6月1日,李某被應聘至一家物流公司從事叉車裝運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但該公司不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22年3月15日,李某在駕駛叉車放置貨物過程中因未將貨物放穩就將貨叉抽出,致使貨物從高處掉落,李某的頭部被掉落的貨物砸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李某的近親屬要求物流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物流公司認為李某在工作中佩戴的是自己的帽子,并不是公司配備的安全帽,公司沒有責任。無奈之下,李某的近親屬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此后雙方針對工傷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李某近親屬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該案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由公司支付賠償款100萬元。
【律師解答】
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如果勞動者出現工傷的情況,用人單位怠于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該如何救濟?二、如果勞動者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工亡待遇?
首先,勞動者出現工傷的,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為勞動者申請工傷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那么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就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當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其次,勞動者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依法可以主張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結合本案,勞動者發生工亡的,用人單位怠于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由其近親屬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內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