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曹某在某酒店公司任服務員。7月的一個晚上,曹某下班時在酒店門口發生車禍,導致曹某駕駛的電動汽車起火,曹某被嚴重燒傷。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李某承擔全部責任,曹某無責任。當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曹某大面積燒傷和容貌損毀,評定為重傷一級。后經過曹某申請,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曹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度燒傷為因工受傷。次年5月,曹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其就職的某酒店公司給付肇事司機李某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某酒店公司支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資2760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曹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酒店公司向其支付李某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用及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某酒店公司未依法為曹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曹某支付工傷保險費用。對于賠償競合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請求民事賠償與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并不沖突,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對于醫療費用,在民事已經賠償的情況下,不應得到雙倍賠償。本案中,曹某對李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38萬元賠償款,而對于李某未支付的醫療費部分,應予以賠償。法院判決,某酒店有限公司給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資27000余元、醫療費90000余元、后續治療費25萬元、交通費1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某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典型案例,由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法院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保險待遇。法院通過審理本案,明確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因此,二審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