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外聘教職人員多次猥褻女童,在女童家人報案后被依法抓獲。2022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對這起猥褻兒童案一審依法開庭并當庭宣判,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出臺后,全國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依法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據介紹,王某某在擔任北京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一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2022年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海淀法院認為,王某某作為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為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王某某案發時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于律己、教書育人,而其在教學過程中,多次猥褻不滿14周歲的女童,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師德敗壞,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傷害了整體教師隊伍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應依法從嚴懲治。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對王某某依法從重處罰的意見,海淀法院依法對王某某從重處罰。
【法條鏈接】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規定了在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明確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系,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明確了裁判規則。
根據《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