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聯合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業務規范》,這四項業務規范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業務規范都有哪些改動?給你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影響?2月28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處長萬強進行了解讀。
繳存更加靈活
《規范》明確指出:“在我區依法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均應在設立30日內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繳存住房公積金。”
“開戶時限的確定,可有效監督單位,有力推動制度擴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萬強介紹。
此次修訂針對繳存單位緩繳等非按時逐月足額繳存的情況,《規范》新增了“到期后補繳視為正常繳存”的說明,同時刪除“不允許跨月核定”的規定。
“這大大增加了繳存靈活性,讓繳存困難的企業能夠‘歇歇腳,再出發’,同時也有效保障了繳存人合法使用權益。”萬強說。
提取成本降低
在辦理提取業務所指身份證明材料部分,《規范》指出:“賬戶余額(不含利息)小于5萬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做出書面承諾,無需公證。”
“本次修訂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需進行公證的數額由2000元提高至5萬元,解決了死亡提取業務中,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面臨的‘提取金額小公證不劃算’的問題,進一步降低了提取成本,方便了群眾辦事。”萬強說。
在購買商品住房的提取資金方面,此前為“轉入開發商在管理中心備案的售房賬戶中”;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取資金此前為“轉入銀行相應賬戶中,轉入不成功的可轉入申請人銀行賬戶中”。修訂后均改為轉入“雙方約定的賬戶”,如:租房提取可轉入申請人銀行賬戶中。
“償還貸款本息提取業務對資金轉入賬戶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業務辦理需求,增加了業務辦理的實際操作性。”萬強介紹說。
防范資金風險
《規范》指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原則上在簽訂購房合同(協議)、確權日期或者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置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應在貸款償還期內提出申請。
“新增的這項業務辦理時限規定,可有效避免虛構住房消費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保障住房公積金互助互惠和專款專用。”萬強介紹。
另外,《規范》明確:“借款人購買共有產權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請貸款時,以借款人所占該房屋產權份額計算實際可貸額度。共有產權的份額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內容為準;尚未出具《不動產權證書》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記載內容為準;共有產權份額沒有明確的,按份共有。”
“關于額度計算的相關規定,將共有產權份額沒有明確的按共同共有調整為按份共有,避免借款人產權占額存在爭議可能造成的業務辦理糾紛。”萬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