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今年6月8日,我入職沈陽市某公司從事招生工作,約定試用磨合1個月,每月工資3000元。6月26日,公司以未通過試崗為由將我解雇,我被解雇后還有一些工資沒有結算清楚。在我看來,6月份一共有30天,按月薪3000元計算,日薪應當是100元,解雇前還有4天沒有結算,那就是還欠我400元工資。但是,公司說試崗期間有兩個周六日沒有薪水,只有工作日有薪水。
請問,像我這種工作不滿月的情況,日薪該如何計算?我手頭有就公司工作進行的溝通記錄、招聘平臺截圖和出勤證明,如果據此申請勞動仲裁,能勝訴嗎?
沈陽 李女士
為您釋疑
李女士您好!
首先我向您解釋第一個問題——關于如何計算薪酬。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每周兩天雙休不計入薪酬計算天數,法定節假日可計入薪酬計算天數。也就是說,年計薪日為365天減去104天(每周周六周日雙休)等于261天,平均每月計薪日為21.75天,并不是你說的30天。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不存在被申請人所述的試崗磨合期。周六周日為公休日,一般情況下公休日不帶薪,但是法定假日是帶薪的。你工作期間恰好趕上端午節,這一期間的法定假日應計入薪酬天數。最終,你的計薪天數應為13天,日薪為3000元÷21.75天=137.93元,13天合計應給付薪酬1793.1元。
如果用人單位給付不足該數額,可以先申請調解,不行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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