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游客徐先生向“天眼問政”欄目反映,自己在某旅行社訂購行程時,先與旅行社達成口頭協議,后簽訂書面合同時,發現服務內容包含多項購物行程安排,不在此前口頭協議范圍內。他當場拒簽合同后卻發現,個人已訂不到旅游目的地的酒店,影響了此次出行。
針對徐先生所遇到的情況,記者采訪到貴州省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陳萬莉,從法律角度分析相關情況,給出專業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8修訂)》(以下簡稱《旅游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律不禁止協商一致情況下安排的旅游購物和自費項目,禁止的是強迫購物和強迫自費項目,但旅行社負有真實、準確發布旅游信息的義務。”陳萬莉說。
另根據《旅游法》第九條規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旅游者一般會事先通過微信與旅行社協商確認旅游行程相關事項,如是否包含購物、具體行程、價格等。該協商過程中,旅行社確認的事項構成要約事項,若消費者同意并表示參加即構成承諾。此時即便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也認定雙方已經以口頭形式訂立了正式的旅游合同。
陳萬莉表示,口頭訂立的旅游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消費者有權、旅行社亦有義務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內容提供旅游服務,若此后旅行社提供的書面合同或實際旅游服務與約定不一致,實際上是旅行社對雙方口頭合同進行的單方變更,消費者有權拒絕,且旅行社不能提供約定旅游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
最后,陳萬莉建議,旅游者在前期盡量通過微信溝通確認旅游相關核心問題,要求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單,以免誤會,并為可能發生的爭議固定相關證據。此外,在發現旅行社不能提供約定服務時,應當及時提出協商解決、避免損失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