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后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處理工作是否算“隱形加班”?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嗎?日前,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引發關注,某公司被判決向勞動者張某支付加班費5000元。
24小時待命工作,半夜還有線上會議
2021年5月,張某入職武漢一家團購公司,雙方簽訂了2年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時。盡管合同對每日工作時長有明確約定,但張某經常在下班時間使用微信處理工作事務,有時是簡單回復工作問題,有時是召開線上工作會議,短則幾分鐘,長則數小時。
2021年11月,張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了勞動仲裁。因對部分仲裁裁決不服,2023年3月,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共計8萬元。
庭審中,張某認為,從2021年7月到離職前,自己一直是24小時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處理工作事務,經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時候工作到凌晨兩點,公司還會半夜召開微信工作會議。微信加班已經嚴重影響了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公司則認為,張某屬于公司的管理人員,在工作群里溝通屬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張某接洽相關事務后,不需要他親力親為,所以張某不存在加班行為,公司不應該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非工作時間“隱形加班”,不局限于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張某利用休息時間回復工作相關問題,已超出了簡單溝通范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應當認定張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過社交媒體進行加班的時長難以量化,全部時長認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綜合考慮到原告的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內容等酌情支付該項加班費用為5000元。
承辦法官介紹,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于非工作時間的“隱形加班”問題,不應局限于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外處理工作事務,是否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
本案中,張某付出了實質性勞動,應當認定為加班。當然,不是所有“居家辦公”“微信辦公”都算加班,若是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為加班。
引入“離線權”,能否解決“隱形加班”
現代職場,工作和生活的邊界越發模糊,名義上“下班”但隨時隨地在“上班”,已成很多人的常態。
有專家指出,勞動法應當考慮引入“離線權”。所謂“離線權”,就是除法定或約定之外,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有權拒絕通過數字工具進行工作聯絡或處理相關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對待,從而進一步保障休息時間的完整性與連續性,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實現。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廣告合作 - 網站介紹 - 聯系我們 - 獵頭服務 - 防騙手冊 - | |||
Copyright @ 2020ShuoBo114.com All Right Reserved 碩博人才網 版權所有 第一域名:www.shuobo114.com第二域名:www.hnhyjq.com 碩博人才網是提供人才、招聘服務的人才招聘網站,是國內知名人才招聘品牌,信譽保證。并提供招聘會信息、人才市場信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