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中秋元旦春節等傳統節日還要額外安排看望;如不履行,老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精神贍養案,法院作出判決只是無奈之舉
精神贍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種手段,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關系,讓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的。此次判決,只是一個嘗試,實際效果如何,還需司法實踐進行檢驗。
——就“常回家看看”首案,無錫北塘法院院長袁挺說
7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該法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也就是說即日起,老人可以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作為單獨的訴訟請求將他們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無錫市北塘區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老人作為原告,其中一個訴求就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女兒作為被告,被法院“判處”平時每兩個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傳統節日要額外安排看望。據悉,這也是該法實施后的全國首例“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
案件回放
精神贍養第一案:77歲老太告女兒女婿
原告儲某是77歲高齡的老太,被告馬某、朱某是其女兒、女婿,今年均已50多歲。
儲某育有一兒一女,老兩口原本在無錫馬山地區有兩套房屋,一套小戶型的單間,一套65平方米。2009年3月,儲某與老伴及兩個子女簽訂了一份協議,老夫妻將位于無錫馬山的老房賣掉,錢歸女兒,今后居住女兒位于北塘區龍塘家園的一套一樓房屋直至終年,養老送終均由女兒負擔。小戶型的單間房屋變賣后,65平方米的房屋歸兒子與兒媳擁有。
2009年5月開始,老人按照協議搬離馬山跟隨女兒居住。父母與子女樓上樓下居住互相照應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長,從儲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雙方的矛盾開始爆發。
2012年8月,因為與女兒一家不和,儲某搬離了女兒家。因為老年人單獨租房很難,所以離開女兒家后,儲某住到了兒子那里,兒子則在外租了房子住。
2013年4月3日,儲某將女兒和女婿起訴到北塘法院。昨天這起贍養案件在無錫北塘區法院開庭審理。由于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老人昨天庭審中也提出了要求女兒女婿看望自己的要求。該案成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后的全國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例。
昨日庭審
原告老太
有矛盾但畢竟是母女,她平時要關心關心我
昨天庭審中,老人聲稱自己是被趕出來的,女婿還將自己的東西亂扔,把門鎖換掉,她都無法進入房間把衣服和被褥取出。雖然當時報警了,但是雙方的矛盾并沒有化解。
老人說,即使和女兒住在上下樓,但自己都是一個人獨立生活的。自己退休工資1800多元,但平時每個月需要1000多元的看病吃藥費,心臟里還裝了2個支架,另外生病期間還向鄰居借了2萬元看病。現在和女兒有矛盾了,住在一起也不方便,她要求女兒能給自己經濟補貼,在外面租房子住,同時還要承擔醫藥費。
老太說:“雖然和女兒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我畢竟是生她養她的母親,他們平時也要來看看我,關心關心我,特別是生病的時候,因為他們對我好,也是給他們的子孫做榜樣,他們也總會老的。可是他們對我不管不問,讓我徹底寒了心。”
原告訴請
1、為避免同住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由被告女兒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補貼600元。2、要求女兒女婿支付其以往的部分醫療費。3、要求女兒應定期及在傳統節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問候。
被告女婿
和老人爭吵過,沒想到老人會打官司
昨天上午,儲老太的女兒并未出現在庭審被告席上,而是其女婿朱某以及代理律師出庭。
被告方介紹,龍塘家園的房子是朱某父母的拆遷安置房,分別為四樓的兩套和一樓的一套。老人此前住在一樓。朱某在庭上承認確實扔過老人的東西,但原因是老人一直撿垃圾回來堆在房子里,整個房屋臭氣熏天,樓上下鄰居意見非常大,這讓自己很沒面子,因此與老人發生爭吵,扔了老人的垃圾,但是并沒有趕老人出門,而是讓老人改住到另外一套在四樓的房子。老人覺得行動不便,提出自行解決居住,在靠近兒子的地方,由女兒女婿解決房租。
朱某稱,讓他們沒想到的是,4月3日老人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安排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租房租金及生病住院時的醫療費。
被告態度
盡管對老母親將自己告上法庭很不理解,但開庭當天儲某的女兒、女婿都表示,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只要是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他們都將執行。
法院判決
女兒每兩個月至少看望母親一次
昨天,在庭審后,北塘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該案做出了一審判決:1、女兒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標準給付儲某房租費,2012年9月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費用,馬某、朱某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2、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儲某某醫療費8000元。3、馬某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儲某某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節的春節期間,應當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新聞延伸
焦點四問
1、為何老太“常回家看看”訴請獲支持?
7月1日是個節點,“常回家看看”從此可作為單獨訴求
早在案件審理前的調解階段,儲老太一直向法院敘說著自己的委屈,一遍遍試探性地詢問法院:“她不來看我,有沒有法律能管?”
當初儲老太來到北塘法院表示要打官司,該院老年合議庭審判長高鑫接待了她。“因為財產糾紛導致老人與子女關系破裂的案子我們辦理很多,但出發點都是能協調則協調,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高庭長說,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是沒有取得任何進展。
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為打官司的訴請于法無據,7月1日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法》中,將其寫入條文后,“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作為單獨的訴訟請求。據此,高鑫法官告訴儲老太,可以要求女兒來看望,但這需要在7月1日該法施行后。
2、法院憑什么判每兩個月至少看一次?
綜合考慮了雙方居住地距離和子女工作狀況
高鑫法官說,該法修訂前,司法界對于精神贍養到底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一直爭論不休,直至該法出爐,才基本統一意見,認為“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贍養屬于法律義務。但量化是難題。
昨天判決后,高法官對判決中的看望頻率進行了詳細闡釋。目前老人住在馬山地區,離女兒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慮到這個距離,建議本案中至少每兩個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兩個月一次看望的時間應該還是能擠出來的。”
他說,本案原被告是有著血濃于水的母女關系,這個判決結果是最低要求,從人性化考慮,他們希望通過判決的結果讓雙方的感情在空間和時間上能自行修復,而不是機械化的剛性需求。
3、如果子女不執行看望義務怎么辦?
申請強制執行,可處罰款,不得已的話甚至可拘留
高法官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義務,權利人可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情節輕重可予以罰款直至拘留,但他并不希望看到強制執行這一幕。
北塘法院院長袁挺介紹,雖然該法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條文,但對于如何監管執行并沒有作出規定。法院為此先后3次召開專門會議,探討如何讓“常回家看看”的判決具有可操作性。與會代表建議“罰款”,除了罰款,還應該給父母精神賠償金,比如兩三百元一次。
針對不懼罰款但愛面子的人,與會代表建議,通過其工作單位向其施壓,“連對父母都不孝順,還談什么為單位服務呢?”
至于拘留,大家表示,這是最壞的結果:“如果都拘留了,說明父母與子女已經撕破臉,關系破壞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了”。
4、子女的哪些行為會引發精神贍養案?
一切事關老年人精神愉悅與否的贍養內容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袁挺表示,近年來,精神贍養案件出現比較明顯的增多趨勢。一切事關老年人的精神愉悅與否的贍養內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贍養問題。根據法院分析,至少下列幾個方面的精神贍養,完全具有可訴性:1、物化的精神贍養;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條件者,老人要求與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媽”贍養,當子女有條件時,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礙;6、子女對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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