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花2塊錢在超市買一顆口香糖,以超過保質期為由院起訴超市索賠。
武漢大學生柴欣,逛各大超市尋找過期的食品飲料,買回后索賠。今年來,他已相繼在該市5個法院起訴360余起食品官司,成為一名職業打假者。
記者昨悉,洪山區法院近日已對柴的一起索賠案下達判決,判決超市必須假一賠十。
據悉,這是今年3月最高法院頒布支持購買食藥品維權的司法解釋后,武漢第一例勝訴的判決。
大學生干起了職業打假
今年4月6日,華中農業大學的大四學生柴欣,在武漢雄楚大街一家超市花2元錢買了一顆口香糖,“我發現口香糖已過期才買的”。他同時對購買過程攝像。
幾天后,他拿著這支過期16天的口香糖向洪山區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貨并且賠償500元。他說,按照新頒布的消費者保護法,對商家的懲罰性賠償為假一賠三,不足500元的可按500元算。
這以后,柴欣又在多家超市找到過期的麻糖、棒棒糖、飲料等,買來后分別向江岸區、東湖高新等5個法院提起訴訟,總共起訴的官司達360多起,索賠總額超過15萬元。
知假買假獲得法官支持
其中,訴諸洪山法院的口香糖官司,獲法官支持。
庭審時,超市方一度指出柴欣“是職業打假,不屬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無權索賠”。此外,超市還拿出手冊、報表證明自己定期對商品進行巡查,過期口香糖已在保質截止日即3月20日退還生產廠家,以表示自己沒有過錯。
超市的這番辯解,在以往多年的打假維權官司中經常出現,但這次未獲法官的支持。
今年8月,洪山區法院認定柴欣有權索賠。理由就是今年3月最高法院發布了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生產和銷售方以購買者知假買假為理由而拒絕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這個新的司法解釋,明確支持“對知假買假者,商家應予賠償”。
同時,法官認為根據超市出示的證據,柴欣買到的過期口香糖只是超市工作疏漏所為,不適用新消法規定,而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假一賠十”的規定,由超市向柴欣按每支口香糖20元進行賠償。
新法出臺后武漢第一例
“對職業打假人來說,這無疑是利好消息!蹦玫脚袥Q的柴欣昨日告訴記者,直到去年國內還有很多打假人被判敗訴,很多商家依然以為知假買假不被支持,態度強硬,這個判決給了制假、售假商家當頭一棒。不過,柴欣對假一賠十的結果并不滿足,稱仍在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我相信另300多起官司都會贏”。
據法院人士告知,柴欣的這起口香糖索賠官司,也是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武漢第一例勝訴官司。
對此,武漢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孫晉表示,對職業打假者而言,此判例可以看作是一個新的轉折點。知假買假很長時間在我國法律界持有爭議,一方面是此行為對凈化市場起到了監督威懾,另一方面又因一些人并非出自公益而是鉆法律空子牟取私利而為人所不齒,最高法明確支持知假買假,是針對我國當前食藥品生產銷售領域假貨泛濫用出的重典。
孫晉也表示,法律給了職業打假人松綁空間,也并不意味著更多人都會去搞職業打假。長期來看,生產和銷售者在法律的重壓下加強自我約束,市場上的假貨會越來越少。孫晉更提醒職業打假者,打假一定要在法律范圍內進行,一旦索賠超過法律規定的“假一賠三”或“假一賠十”等標準,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犯罪。
鏈接
●2002年6月,武漢職業打假人馮志波在武昌一商場花萬余元買了114副耳機,向武昌區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被法院以知假買假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2010年元月,東湖高新女子何某在電腦城花4500元買了10個硬盤,和商家約定假一賠十,后被鑒定是水貨,于是上法院索要十倍賠償,被法院以其是知假買假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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