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因為與所在公司就工傷問題產(chǎn)生糾紛,需要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可我又不想把事情弄得太復雜,希望能通過簡單、便捷的方式解決。因此,我想了解一下哪些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仲裁或訴訟,請給予解答?
讀者:楊琳琳
楊琳琳讀者:
為提高效率、節(jié)約時間、降低成本,使案件得到更快、更便捷的處理,對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確可以在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適用簡易程序。
首先,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決定簡易處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并應當告知當事人。”
具體來說,就是:一方面,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且對證據(jù)的異議不大,無需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對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內(nèi)容等,根據(jù)已有事實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能夠比較明確地確定;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及仲裁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另一方面,對于以金錢給付為仲裁標的的案件,各項仲裁請求標的額之和不超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
再者,必須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同意書面或口頭提出,目的在于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使仲裁程序在具有效率性的同時更具有公平性。
其次,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訴訟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其中,就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具體來說,就是:一方面,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無須法院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即可查明事實;另一方面能明確區(qū)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再者,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就你與公司的爭議,可以參照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