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招聘”微信群找工作他遭遇陷阱 法院判:存在勞動關系
“雙十一”前,通過微信群“兼職代理”招工,從事某人力資源公司承包的郵政快遞處理業務,勞動者與這家人力資源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這起勞動爭議案。
通過微信招工入職卻未簽勞動合同
某強公司是一家人力資源管理公司,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承包了某郵件處理中心的快遞卸車、轉運掃描、郵件碼車等業務。
2018年11月4日起,羅某通過“兼職招聘”微信群中一兼職代理,被介紹給白某。白某帶羅某到某強公司承包的上述快遞業務處理中心,從事快遞裝運工作,為“長期工”。由某強公司發放工作服并安排食宿,但未簽訂勞動合同,也還未結算工資。
同年12月6日18時46分,羅某身穿印有某強公司字樣的馬甲在距離上班地點5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經住院搶救后于2019年8月去世。
用人單位違法外包規避用工責任
2019年4月12日,羅某因確認勞動關系與某強公司發生爭議,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后起訴至法院,后其家屬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
庭審過程中,羅某家屬訴稱,2018年11月4日至當年12月6日期間,羅某在某強公司承包的快遞業務處理中心工作,之后至2019年8月7日羅某去世期間,某強公司也未與羅某解除雙方事實勞動關系。
某強公司辯稱,白某是其合伙人,負責幫其招聘臨時工應付“雙十一”暴增的快遞業務,羅某是通過白某招聘的臨時工,工作由白某安排的帶班現場負責人進行現場協調和指揮,工資由白某發放,住宿由白某安排,公司僅提供午餐。
法院判決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強公司將自身經營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業務,違法外包給不具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業務資質的案外人白某,此種名為合作伙伴關系實為違法外包的違反行為既規避了某強公司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用工責任,也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系惡意規避法律規定的違法用工行為,應予禁止。羅某與某強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綜合案件事實可判定,其與某強公司之間完全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判決羅某與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7日存在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