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四川某酒店員工張某來電咨詢,因為家庭負擔大,為增加收入,今年5月,她在朋友的介紹下入職一家工作時間靈活、每天工作4小時的保潔公司,做兼職保潔員,屬于非全日制用工。7月底的一天,她從酒店下班后到保潔公司上班,站在“人”字梯上擦燈具時不慎摔傷,經治療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她找到保潔公司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給予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保潔公司說這種非全日制用工,公司不用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公司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職責,請問是這樣嗎?
針對張某咨詢的問題,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向麗瓊律師解答說,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工作時間靈活。但是,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由此可見,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應當為非全日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另外,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再次確認:“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時,勞動者發生工傷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職責。所以,無論從現有法律規定還是從發生工傷時的責任承擔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