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或工作性質特殊,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以日計算,而是需要以周、月、季等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形式。由于這種工時制度存有一定彈性,休息日的安排與其他普通工作崗位不同,很多人誤以為實行綜合工時制是沒有休息日加班費的。王某是北京某能源公司職員,2016年1月入職,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工資標準執行標準工時制。2018年7月13日,王某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提出離職。其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近日,經法院審理,支持了王某部分訴訟請求,判決北京某能源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資2500元。
在庭審中,北京某能源公司表示公司不拖欠王某加班工資。同時指出2016年、2017年,王某執行的工資標準是綜合工時制,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問題。王某也認可2016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工資標準為綜合工時制。
經法院審理,用人單位對王某崗位執行綜合工時制已經審批,若勞動者超過法定工時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需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所以,經過核算,法院對于王某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于其訴訟請求的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對于特定工種執行綜合工時制需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長的,超出部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延時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