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昌平區霍營街道某小區的孫某的房屋樓頂因下雨漏水遭浸泡。孫某把情況反映到小區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維修,物業公司一直拖延未解決。孫某對物業公司的不作為非常生氣,于是拖欠了半年的物業費未交。在問題久拖不決,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孫某和物業公司負責人一同來到霍營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請求法律幫助。
法律分析:
原來孫某的房屋位于頂層,樓頂出現了裂縫,雨水順著裂縫滲進了房間。孫某告知物業公司要求維修時,物業公司未積極進行維修,導致滲水面積擴大,損失越來越嚴重。于是孫某氣不過,就以拖欠物業費的方式來對抗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行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員勸解雙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談這個問題。從法律上來說,業主繳納物業費和要求物業公司維修房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首先,業主應當按時繳納物業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孫某對物業費用的理解過于片面,雖然物業公司未履行維修房頂的義務,孫某也應該按時繳納物業費用。否則,業主不繳納物業服務費就屬于違約,物業公司可以起訴。 其次,物業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維修房頂并賠償孫某的損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孫某的屋頂有裂縫,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維護,導致屋頂滲水面積擴大,損失嚴重,應該承擔責任。
最后,經過工作人員依法釋理,多次勸說,孫某和物業公司達成協議:由物業公司出資維修漏水的房頂,對孫某前期自行維修的費用一千元進行賠償,業主補交拖欠半年的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