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從一家公司營銷號“某殼”APP上接單,為該公司下屬業務某殼公寓提供保潔服務。雙方之間的合作方式是:公司從平臺上派單,張女士可以根據自己時間安排自由接單,接單越多,提成越多。但是,張女士接單后不可以取消,也不可以轉給他人。
在雙方合作期間,平臺所屬公司未與張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張女士說,她每月接單量200單左右,月收入近萬元。工作一年后,她以平臺所屬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此后,又將平臺所屬公司起訴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申請人請求
1.確認勞動關系;
2.支付未簽訂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3.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處理結果
裁決駁回了張女士的全部仲裁請求。
仲裁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則應裁決公司向張女士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反之,公司無需向張女士支付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差額。
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以綜合參考以下標準:(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3)勞動者是否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提供勞動;(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經濟上存在依附性;(5)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較為長期、固定的勞務。
本案中,張女士與公司之間關系較穩定,工作長達一年。期間,張女士除接單取得提成外,基本排除了其他生活來源,且其從事的保潔工作也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乍一看,雙方應為勞動關系。但是,最終未裁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如此裁決,主要從以下幾個出發點考慮:
1.雙方并未有達成勞動關系的合意。對于平臺公司來講,其從自身平臺發布訂單,接單對象可以不是特定的人,其最終目的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勞動成果而不是勞動,這也是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重點;
2.雙方雖存在經濟上的依附性,但人身依附性較弱。勞動者工作時間自由,接不接單、接多少單均由其自行決定;
3.勞動者選擇了自由接單的權利,同時就應讓渡相應的權利。
根據以上三點,仲裁委駁回了張女士確認勞動關系等請求。
案件評析
在“互聯網+”的運營模式下,用工方式主要包括三種形式:公司自行招入員工并簽訂勞動合同;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由其他公司提供勞務;自有平臺隨機派單給勞動者。
在這三種用工形式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比較容易判定勞動者與用工方建立勞動關系,但第三種形式比較靈活,其從業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難以簡單下定論,要區別對待。
而區分的方式主要是看從雙方是否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以及依附性的強弱。除此以外,還要注重考慮保護勞動者基本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尊重意思自治等。
本案正是考慮勞動者是否接單并無強制要求,其可以自由選擇,雙方也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才作出了上述裁決。相反,如果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系,裁決公司支付補償金和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那必然會大大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也不利于人員的自由流動。
本案裁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未影響勞動者基本權益。即使勞動者發生工傷,也不需要通過確立勞動關系來支持勞動者合法權益,其可以通過確認用工單位工傷主體責任來實現。
隨著社會的發展,用工方式在不斷發生變化。在現有法律并未明確新型用工方式如何界定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審理案件時要注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輕易否認勞動關系,否則,將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當然,也不能將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泛化,否則,不利于企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