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給愛車投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但是,在發生車禍之后,王某卻被保險公司拒賠,其理由是王某利用網絡平臺接單做網約車司機,“改變被投保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這個理由,通俗點說就是其認為:王某的車已經不是私家車,而是運營車輛。其4萬多元的修車費,只從保險公司獲賠2000元。王某不認同保險公司的說法,向法院起訴。近日,西城區法院又一審判決王某敗訴。
據西城法院統計,類似案件已經不算少數。今年以來,僅金融街法庭已受理8起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對此,法官提示:在互聯網平臺上接單的“私家車”車主上保險要注意,不要因不當用車釀損失。
案件
快車司機投保后遭拒賠,怒告保險公司
2018年,王某在平安保險公司給自己的長安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綜合商業保險。交強險項下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項車損險賠償下限額為77459.20元、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16日00時起至2019年7月15日24時止。《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記載,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
2018年8月20日深夜,王某駕駛投保車輛行駛到海淀區某小區北門時,與停在馬路上的另一輛小客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相應部位損壞,王某受傷。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承擔了兩輛事故車輛的維修費用,共計40930元。理賠時,平安保險公司只是在交強險項下賠償王某第三者車輛修理費2000元,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王某對平安保險拒賠其他保險費用的做法不滿意,遂向法院起訴索賠。
激辯
一周接單20起,算不算營業車?
庭審中,平安保險公司辨稱,交通事故發生后,其調查發現王某存在改變被投保車輛使用性質,進而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可是,王某沒有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由于王某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以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所以,平安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我要是沒說接單這事兒,我就不會打這個官司。我已經告訴公司“我會接單”,為啥還不賠錢?況且,我出車禍的時候沒有接活兒。法官可以去調取出事故時的視頻。”在訴訟中,王某認為自己索賠有道理、有依據。
根據王某提交的微信截圖顯示,王某在投保時向保險業務人員崔某咨詢,曾透露其會在滴滴上接單:“拉個順風車拉著玩什么的,不是說專職拉。”崔某回答:“不專職拉的話,三者50萬也差不多夠用了。”
據了解,王某的職業是某店店長,并不是專職司機。他說店里的生意不好做,他接活兒也是為了補貼家用。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向滴滴公司調取王某的車輛訂單記錄,發現2018年8月20日至21日,王某的車共有8筆訂單,最后一筆訂單的結束時間為8月20日23時42分。根據王某提交的“滴滴出行”APP訂單記錄記載,王某2018年8月13日至8月20日期間已完成的滴滴業務訂單共計23筆,最少的一天1筆,最多的一天8筆。
法院
接單頻繁夜里運營多,拒賠合理
6月19日,本案在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宣判。
法院判決:由于王某在保險期間內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王某對此未向平安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現平安保險公司以《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相關合同約定條款拒絕在商業險項下賠付保險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采信,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尚未生效。
審理此案的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周韜介紹,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否顯著增加,應以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的綜合使用情況為判斷依據。
本案中,王某是經常性從事滴滴快車業務,而且其從事滴滴運營的時間段多集中在夜間以及凌晨。根據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王某的車輛相較于通常的家庭自用轎車,在使用頻次、時間段等方面均有明顯區別,已構成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涉案事故距離王某最后一筆滴滴訂單完成時間僅相隔10余分鐘,且王某在案涉事故發生前幾天頻頻在凌晨、深夜從事快車業務。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此情形會導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勞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從而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
根據這種情形,從車輛使用時間和訂單數量兩個角度看,可以確認王某從事網約車業務會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基于上述情況可以拒絕賠付保險金。
另外,周韜法官強調,《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中載明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王某在保險期間內使用被保險車輛實際從事了滴滴快車業務,即發生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被改變的事實。被保險車輛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是否處于運營狀態,不影響事實的認定。
解讀
不是所有網約車都面臨拒賠風險
難道所有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在發生事故后都面臨被商業保險拒賠的風險?記者看到,根據法院已有判例顯示,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業務因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賠償。
金融街法庭庭長劉建勛介紹說,根據《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合乘意見》)“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由此可見,順風車并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僅是各方自愿、合乘出行的一種出行方式,所以在保險業務中界定為“非營運”性質,按照家庭自用車輛保險繳納保險費即可。
劉建勛表示,從目前的判例來看,私家車車主在網約車平臺注冊時,平臺都沒有提示過風險。為此,西城法院建議互聯網平臺今后向車主合理提示風險,告知車主通知保險公司及時變更保費。另外,網約車平臺應當加強對入駐平臺車輛信息和車主的審查,嘗試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之間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