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家超市的電動扶梯出現故障后,為不影響顧客使用,就雇請曾參與過電動扶梯維護的李某火速到場修理。由于李某只是普通電工,沒有經過專項培訓,也沒有相應資質,所以,這部電梯修好后剛啟動就又突然停運。此時,正在乘坐電梯的我因慣性作用跌倒并造成手臂骨折。
當我索要1萬余元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時,超市卻以李某修理不當為由,讓我去找李某索要。請問:超市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鐘悅梅
鐘悅梅讀者:
超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超市與李某的行為違法。
《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中規定:“電梯維修是保證電梯長期安全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也是電梯生產企業售后服務的主要內容。所有電梯使用單位必須與其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托代理企業簽訂維修合同。”“使用單位自行維修保養電梯必須得到電梯生產企業的委托代理。”
也就是說,超市在電動扶梯出現故障后,只能將之交由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委托代理的企業維修。本案中,超市明知李某沒有經過專項培訓、缺乏對應的維修資質,卻仍交由李某修理,明顯與上述規定相違背。由于超市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及其危害后果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因而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違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樣,李某沒有資質而為之,也是對上述規定的違反。
另一方面,你具有索賠的選擇權。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也指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則進一步明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在超市違反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你的損害與超市及李某存在關聯的情況下,你既可以選擇超市或李某賠償,也可以要求他們共同擔責。現在,你已選擇超市賠償,超市自然不能推卸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