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鄭某向錢某借了2萬元錢,約定一年之內歸還。2018年5月初,借款到期,鄭某沒有還錢。之后,錢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判決鄭某向錢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3000元。可是,判決下來后,鄭某卻拒不執行。此后,他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鄭某受到信用懲戒后非常后悔。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他立即全部履行了判決書所規定的義務。請問,鄭某在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后,其名字可以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嗎?
法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由此可見,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此外,該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本案中,鄭某已全部履行判決書所規定的義務時,其名字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中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