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招聘活動管理促進婦女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要引導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見6月27日的《北京青年報》)
招聘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是為了保護婦女公平、平等地參加就業競爭,保護婦女的合法就業權,杜絕就業性別歧視。這無疑體現了對婦女的人性化關愛,值得點贊。
其實,《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許多法律規定都主張,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币簿褪钦f,目前,一些有關勞動就業法律都對就業性別歧視說不。換言之,就業性別歧視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求職者被就業性別歧視,自然可以依法起訴。
問題是,婦女求職遭受就業性別歧視了,起訴有什么作用呢?婦女求職者勝訴了,是獲得了賠償,還是崗位?而從以往的實例來看,多頭是賠償。也就是說,婦女仍然沒有找到工作,如何讓婦女滿意?何況,起訴只是事后之策,不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要治理就業性別歧視,不能只鼓勵婦女去起訴,還必須保障婦女能夠找到工作崗位。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破解用人單位為什么要歧視婦女?為什么不想招聘婦女?然后,對癥下藥,這樣才能藥到病除。
事實上,許多企業崗位一般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如果把未婚女性招聘進來了,該員工既要結婚又要生孩子,還要休婚假、產假,這樣會直接影響崗位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是一萬個不愿意的。所以,企業招聘一般都不希望招聘女性,即使要招女性,也只招“已婚已育”女性,以免增加自己的用工成本。而這種用工成本,實質上就是生育成本,讓企業難以接受。殊不知,這種生育成本不是女性有意制造的,而是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神圣使命所決定的,她們是在為保障人類繁衍生息作奉獻,企業用工成本豈能由她們來買單?
當然,對于搞就業性別歧視而侵犯婦女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但僅此還不夠,還應當正視部分企業難以接受生育成本的實情,采取鼓勵和引導的政策,以謀求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合理分擔生育成本,為用人單位“減負”。比如,地方政府制定生育保險制度,通過發生育補助、財政補貼等社會保障統籌等辦法分擔婦女的生育成本;或者通過稅收減免辦法,補償婦女在懷孕生產期間所產生的用工減損等,以調動用人單位保障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積極性,防止用人單位拒招婦女,實行就業男女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