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1個月前,我公司員工蔡某提交了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手冊等材料,請病假5個月。最近,公司發現蔡某并非在家養病,而是在另一家公司上班賺錢。
經核實,蔡某是通過虛構病情托關系獲取病假證明的。而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誠實信用;提供虛假病休證明騙取休假的,視為曠工。
請問:公司若解除蔡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讀者:印懷榮
印懷榮讀者: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虛構或夸大病情騙取假期,然后到外單位兼職賺錢、外出旅游等,這種“泡病假”行為屬于欺騙,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企業規章制度,也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經營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用人單位可以其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到本案,公司可以依據下列兩個理由或法律規定之一,解除與蔡某的勞動合同:
一是蔡某從事兼職嚴重影響其本職工作。《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建立勞動關系”,既包括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包括與其他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本案中,蔡某虛構病情離開崗位從事兼職活動,卻置本應完成的工作任務于不顧完全符合上述規定。
二是蔡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屬于內部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辭退蔡某的依據。
在此需指出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內部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內部規章制度不僅內容要合法,而且必須是經法定程序制定的,包括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制定,制定后已作公示過或告知勞動者。
從你介紹情況看,《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誠實信用”“提供虛假病休證明騙取休假的,視為曠工”是合法的,如果該制度是經法定程序制定的,就可以認定蔡某的欺詐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嚴重違紀,并以此為由將其辭退。
當然,如果依據《員工手冊》辭退蔡某后,蔡某申請勞動仲裁,而你公司又無法證明該《員工手冊》是經法定程序制定的,那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