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又有一批走出校門的大學生步入不同的工作崗位。除了到既有單位既有崗位就業外,還有一部分大學畢業生選擇了自主創業。在創業過程中,他們選取了合伙創業的模式。客觀上講,這種創業形式的優勢是明顯的,但在合作過程中也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以下3個案例反映出的現象,應當引起創業者的關注并予以避免。
現象1
盈利分配不得厚此薄彼
2018年7月5日,從某高校畢業的馮玉娜、林秀峰和黎明亮選擇了合伙創業。他們用自籌和銀行借貸形式各自出資30萬元成立一家合伙公司。
經過近一年的打拼,公司不但走上了正軌且贏利頗豐。可是,林秀峰和黎明亮為多占利益就想把馮玉娜擠出去。其理由是:馮玉娜業務能力差,不能適應公司工作,要求其退出合伙。
被馮玉娜拒絕后,他倆就將三份利潤分配改成兩份,由他倆人吞占,并以馮玉娜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口頭將其除名。
【點評】
林秀峰和黎明亮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名的法定條件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由此來看,合伙人“業務能力差”并不是被除名的條件。
另一方面,《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而林秀峰和黎明亮只是口頭通知將馮玉娜除名,所以,不能對馮玉娜產生退伙的效力。
此外,《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鑒于林秀峰和黎明亮對馮玉娜的除名,從實體到程序均屬違法,馮玉娜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象2
創業虧損不得悄悄撤資
2018年7月,楊德偉、譚燕燕和鐘琳琳大學畢業后即簽訂了一份合伙協議:各自投資18萬元,接手經營一家禮儀公司。可是,公司經營非他們想象的那樣容易。盡管他們付出了很大代價,但虧損數額一天比一天大。
眼看扭虧無望,漸漸失去信心的楊德偉提出了散伙。譚燕燕和鐘琳琳則不肯罷手,想繼續拼搏下去。
在他們二人努力打拼的時候,楊德偉偷偷拉走公司主要設備,并將其變賣獲利5萬余元。東窗事發后,本想通過“暗度陳倉”彌補投資損失的楊德偉不僅退還設備款,還被判處刑罰。
【點評】
楊德偉已構成盜竊罪。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楊德偉之舉與之吻合:
一方面,楊德偉雖是投資人之一,但其投資已經通過合伙轉化為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資金。全體合伙人利用合伙投資所購買的財產,屬于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因此,楊德偉所搬走、變賣的財產,并非他的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虧損所產生的債務,應當先以合伙共有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則由合伙人以私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楊德偉擅自變賣共同財產受償,在性質上屬于非法占有。
另一方面,楊德偉拉走并變賣設備,所采取的行為是不被譚燕燕和鐘琳琳知道的行為,具有秘密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楊德偉的涉案金額達5萬余元,明顯已超過追訴的起點數額。
現象3
合伙人受傷害不得撒手不管
2018年9月4日,大學畢業的高麗華和梁藝彤合伙創辦了一家廣告公司。在一次室外施工中,由于安裝師傅沒有到場,為了省錢也為爭取時間,高麗華自行爬上腳手架協助安裝。
由于一時疏忽,高麗華摔了下來。這次受傷,他不僅花去7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十級傷殘。
事后,高麗華以自己構成工傷為由,要求梁藝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待遇標準,給予自己相應的待遇。梁藝彤拒絕了他的要求,理由是高麗華私自參與具體安裝工作,與其無關。
【點評】
高麗華雖不構成工傷,但梁藝彤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一方面,高麗華不屬于工傷主體。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工傷必須是傷(亡)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要件。而高麗華與梁藝彤系合伙關系,彼此之間、各自與公司之間都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特征。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指出,合伙成員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經營活動中受傷,作為合伙經營的受益人之一,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高麗華之所以參與安裝是為促成合伙利益的實現,而梁藝彤是這種利益的受益者,因此應給予高麗華適當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