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班期間于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致殘后,雖被認定為工傷并確定四級傷殘,但所在公司拒絕給予工傷賠償。無奈之下,我只好決定通過訴訟來解決。鑒于自己對相關程序幾乎一無所知且缺乏相應法律知識,我曾經求助于當地婦聯,婦聯為我推薦了劉某擔任我的訴訟代理人。法院于近日判決我勝訴后,劉某以其已經付出較多時間和精力、而我獲得大筆賠償為由,要求我向其支付一定的代理費用作為補償。請問:劉某的要求是否成立?
【解析】 劉某的要求不能成立,即你有權拒絕。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即公民個人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僅限定三種情形: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與之對應,當地婦聯的確可以為你推薦劉某擔任你的訴訟代理人,你可以接受,法院也應當準許。
但是無論是婦聯還是劉某都只能是無償的,因為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禁止公民個人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給付報酬約定的效力問題的答復》中規定:“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對于受托人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等合法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保護。”《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也指出:“公民個人一律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擔任被告人或當事人的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借此向被告人或當事人收取報酬、也不得以此為謀生的手段。”劉某只是以個人名義代理訴訟,當地婦聯的推薦代理行為不等于司法行政機關準予劉某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所以盡管你確實能夠通過訴訟獲益、劉某也確實花費了時間和精力,但其卻無權收取代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