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山西某職校在校生劉某到北七家鎮某科技公司實習,入職時公司稱實習工資會按照實際表現發放。2019年7月底,公司支付劉某工資1800元。劉某認為公司給的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公司稱,為劉某提供了免費學習的機會,還每月支付工資,已經仁至義盡。劉某來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公司的行為合法嗎?
工作站工作人員介紹,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知在校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利用暑假實習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在校生的實習工資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調整。
但并不意味著職校在校生的實習工資無法可依。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該文件明確了職校生實習報酬的最低標準。
劉某與公司同崗位職工工作時間、工作職責相同,可認定為頂崗實習。也就是說,根據相關規定,實習工資應不低于本公司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