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后,鑒于公司在我工作兩月后沒有發工資,也一直沒有為我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于是我不辭而別。近日,當我向公司索要工資及離職經濟補償時,卻遭到拒絕,其理由是我在試用期內離職既沒有事先向公司報告也沒有得到公司批準,應當視為已經放棄一切權利。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王曉芳
王曉芳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公司的行為違法。一方面,《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也指出:“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與之對應,本案公司在你工作兩個月后仍未向你發放工資,無疑違反了“按月支付”或“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原則。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本案公司卻是自你入職到你離職期間,一直沒有為你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其次,你的離職符合法律規定。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內員工離職的確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但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同樣指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正因為公司沒有履行對應義務,決定了你有權不辭而別。再次,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相應費用。因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也指出,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