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一家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一家工廠上班后,人力資源公司委托工廠為我辦理了全部社會保險。三個月前,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僧斘蚁蛏鐣kU中心申請工傷待遇,卻被告知我的用人單位是人力資源公司,而人力資源公司并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只是用工單位即工廠,故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請問:社會保險中心的理由成立嗎?
【解析】 社會保險中心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人力資源公司委托代繳社保不影響你享受工傷待遇。
一方面,你的情形當屬工傷。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已經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另一方面,用工單位可以代辦工傷保險。雖然《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薄奥毠攨⒓庸kU,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薄豆kU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則已進一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奔催@些規定已經明確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的確負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但并不等于勞務派遣單位只能“親力親為”,因為《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同樣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迸c之對應,鑒于人力資源公司委托工廠為你辦理工傷保險并不為過,自然不能成為社會保險中心拒絕向你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