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月前,因公司拖欠我的工資,我向公司提交了辭呈。公司雖表示同意,但要求我完成工作交接。不曾想,在我次日上班時間前往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時卻遭遇車禍,不僅花去7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10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不必承擔事故責任。鑒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曾要求公司賠償,但公司以我已提出辭職,不再屬于公司員工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請問:公司究竟應否擔責?
讀者:姚媛芳
姚媛芳讀者:
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已提交辭呈并不等于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即勞動者在遭遇工資被拖欠時,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并不意味著只要勞動者遞交了辭呈,便當然地解除了勞動關系。因為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即用人單位是否嚴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直接決定著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終結,這也是用人單位對辭職勞動者能否解除相關義務的關鍵。而公司之間并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甚至公司還在收到你的辭呈后,要求你必須完成工作交接,使得你在完成工作交接前,實際上仍然被留在公司工作,也就決定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終結,彼此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相應損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你的情形完全與之吻合。鑒于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就用人單位違反自身法定義務所導致的后果,該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公司必須按照對應項目和標準向你作出賠償。
